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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水康与宣国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康,宣国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水康。被执行人:宣国浩。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水康与被执行人宣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国浩的财产另案正在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6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