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22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