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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强、 李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强,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郑强,男,汉族,1980年0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陕0582执167、168、169、17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相同,四案执行标的共计1793265.81元(含执行费),经本院执行回案款1054227.75元,因双方当事人就四案剩余案款及利息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