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温某,居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是很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诉称被告婚后经常对其打骂,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