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人钟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钟某隐瞒其婆婆吕某某已亡故(2014年08月15日死亡)的事实,未到社保部门申报,持续骗领吕某某的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7483.41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钱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查询,收款收据,死亡注销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钟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