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君华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