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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君华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