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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0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自清与翟秋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清,翟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0845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清。被执行人翟秋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清与被执行人翟秋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杨自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自清与被执行人翟秋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自清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翟秋福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自清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华 伟执行员 邹吟冰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