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862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