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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862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