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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伊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伊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人民陪审员  夏新华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