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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55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广学审 判 员  王渭阳人民陪审员  张增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