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55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广学审 判 员 王渭阳人民陪审员 张增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