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嘉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繁,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嘉繁,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东方珀丽广场。法定代表人柴玉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嘉繁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临民初字第74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 乐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