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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栾兆权与周欣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兆权,周欣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73号原告:栾兆权,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周欣厚,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兆权与被告周欣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兆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兆权撤回对被告周欣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栾兆权承担。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