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薛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 � �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曾用名高国才,专科。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薛某与李权君在离石区枣林苑小区12号楼高火香(已行政处罚)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二人因结账发生厮打,被告人薛某拿三条腿圆型铁凳将李权君鼻子砸伤。经离石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权君的鼻部损���致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薛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权君的陈述;3、证人高火香的证言;4、报案材料、到案说明、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收据、户籍信息、高火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薛某与李权君在离石区枣林苑小区12号楼高火香(已行政处罚)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二人因结账发生厮打,被告人薛某拿三条腿圆型铁凳将李权君鼻子砸伤。经离石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权君的鼻部损伤致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有:1、被告人薛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权君的陈述;3、证人高火香的证言;4、报案材料、到案说明、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收据、户籍信息、高火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刘润斌人民陪审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