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温州贤虎包装有限公司与吴尔杯、洪成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贤虎包装有限公司,吴尔杯,洪成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温州贤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藤岙村。法定代表人:颜贻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君国,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尔杯。委托代理人:王瑞君,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成村。原告温州贤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尔杯、洪成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吴尔杯、洪成村立即支付货款1621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洪成村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苍南县龙港利宝纸箱厂自2014年始多次向原告购买瓦楞纸箱,按期结算货款并支付。2015年5月5日,经结算,苍南县龙港利宝纸箱厂结欠原告货款162132元,并由被告吴尔杯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事后,苍南县龙港利宝纸箱厂至今未偿付。2015年6月5日,苍南县龙港利宝纸箱厂自行停业并注销工商登记,其登记经营者为被告洪成村,实际经营者为洪成村、吴尔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尔杯、洪成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贤虎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621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213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自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尔杯、洪成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