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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象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汇通广场业主委员会等与桂林面刀飘香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汇通广场业主委员会,桂林面刀飘香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象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4054386818P。法定代表人莫佳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春仙,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桂林市汇通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25号。负责人李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春仙,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桂林面刀飘香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25号1楼5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450300000123934。法定代表人李陆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汇通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桂林面刀飘香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汇通广场业主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余款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苏 敏(代)书记员  文若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