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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迪昂实��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祝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炯明、池永伟,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群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昂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迪昂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炯明、池永伟,被上诉人上海创业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酒店”)委托代理人罗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创业酒店以四川大楼第六、七、八层部分房屋坍塌致创业酒店所在主要通道被长期封闭、造成其经营损失为由,主张损失赔偿,系主张因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当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有��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当。本案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认定基于对涉案四川大楼房屋倒塌原因的认定。原审法院已查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迪昂公司诉承租人吴务伟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审法院已经委托同济大学房屋质量监测站对大楼部分房屋坍塌原因进行检测鉴定。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待涉案四川大楼房屋倒塌原因确定后,再行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子  良审判员 陶  海  荣审判员 ���朱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秋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