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贾田胜与潘竞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田胜,潘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05-2号申请执行人贾田胜,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住临河区。被执行人潘竞国,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磴口县沙金苏木。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磴沙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沙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