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建参、韦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建参,韦利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414号原告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东新区任香路金玉苑小区1号楼5楼。法定人表人黄丽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林,该公司物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世晓,该公司物业部员工。被告韦建参。被告韦利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韦玉风。原告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建参、韦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韦建参、韦利萍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韦建参、韦利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池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德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敏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