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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92号耀祥工业大厦七楼B座。法定代表人肖南,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姝,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法定代表人朱志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原审第三人周静,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周静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以与当事人周静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伊丝艾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新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