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王某。被告:邹某。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邹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