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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玉与被告鲁水英、彭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鲁水英,彭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39号原告田玉。被告鲁水英。被告彭海平(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与被告鲁水英、彭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田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田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