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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951号原告贺某某,女,40岁,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48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卢 忠审 判 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胡孝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