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951号原告贺某某,女,40岁,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48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卢 忠审 判 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胡孝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