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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英富诉张景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富,张景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458号原告姜英富,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玉红,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付,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英富与被告张景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英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英富以与被告张景付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英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