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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峰支行与威海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峰支行,威海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峰支行。被执行人威海德恒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2333542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威海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