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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天航与展成重、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航,展成重,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62号原告:邱天航,男,汉族,1991年1月31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成重,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天航诉被告展成重、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展成重、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航撤回对被告展成重、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