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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辜光亮诉被告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光亮,武汉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辜光亮,男,1974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房,系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85号。法定代表人余震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丽丹、岳振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辜光亮诉被告艳阳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辜光亮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辜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光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