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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小改、肖某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小改,肖某甲,肖某乙,刘超,长葛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董士奇,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改,女,生于1974年7月23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李小改(原告肖某甲之母),女,生于1974年7月23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法定代理人李小改(原告肖某乙之母),女,生于1974年7月23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男,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士奇,男,生于1989年4月19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肖某甲、肖某乙、刘超、长葛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董士奇、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没有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鑫审 判 员  崔君代理审判员  王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