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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尼某甲、尼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尼某甲,尼某乙,尼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446号原告耿某某,女,193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黄尼庄村委。被告尼某甲,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184号。被告尼某乙,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黄尼庄村委。被告尼某丙,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尼某甲、尼某乙、尼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长  余新年陪审员  尼文龙陪审员  尼福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