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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慰与陈柏乐、陈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慰,陈柏乐,陈玉华,杨国海,李敏,周云,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57号原告:李慰。委托代理人:陈如文,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柏乐。被告:陈玉华。被告:杨国海。被告:李敏。被告:周云。被告:平阳县��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东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周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慰与被告陈柏乐、陈玉华、杨国海、李敏、周云、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柏乐、陈玉华、杨国海、李敏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周云、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国海、李敏、周云、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2日��被告陈柏乐、杨国海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5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至还清所有本息止。2013年12月4日,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陈柏乐借款200万元。之后,被告周云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至还清所有本息止。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陈柏乐、陈玉华于1989年3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杨国海、李敏于1983年4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柏乐、陈玉华、杨国海、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慰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柏乐、陈玉华、杨国海、李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元,由陈柏乐、陈玉华杨国海、李敏、平阳县金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