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337号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寿浩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丽,该公司员工。被告: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华星村390号。法定代表人:蒋红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振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草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3,5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