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尚振霞与冯英、苏淑贤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振霞,冯英,苏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尚振霞,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冯英,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苏淑贤,女,199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尚振霞与冯英、苏淑贤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5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黄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