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长华诉油田财产损害赔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华,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长华,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友,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4443315-2。地址:宁江区沿江东路1219号。委托代理人:周钧,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华与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