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40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立、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8年初原、被告经网聊相识并相恋,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某某,××××年××月××日年生育长女某某。婚后被告猜忌心重,为此经常对原告冷语相加,经常吵架。原告于2013年底离家出走至今。鉴于双方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长女某某由原告抚养,长子某某由被告抚养,费用均自理。三、依法分割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感情一直较好。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经网聊相识并相恋,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2009男1月11日生育长子某某,××××年××月××日年生育长女某某。因家庭琐事引发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茜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