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志全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全,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50号原告马志全,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明,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全与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芊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