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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确山县天中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根法、刘建强、李留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天中管业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根法,刘建强,李留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888号原告确山县天中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山,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中,职务,总经理。被告薛根法,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被告刘建强,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被告李留友,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保证人赵帝贺,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天中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根法、刘建强、李留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确山县天中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留友名下的豫Q665**号汽车一辆。保证人赵帝贺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确山县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确山县天中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保证人赵帝贺的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留友名下的豫Q665**号汽车一辆;冻结保证人赵帝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确山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