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邢秀春与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秀春,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邢秀春,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春,益源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