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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金华、王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华,王孝龙,林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760号申请人:陈金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王孝龙,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林月宇,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王孝龙、林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现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76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