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金华、王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华,王孝龙,林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760号申请人:陈金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王孝龙,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林月宇,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王孝龙、林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现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76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