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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苏建球与诬告陷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球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苏建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苏建球因控诉梁月德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刑初354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苏建球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属于原审法院应当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畴。因此,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本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主要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对于缺乏罪证且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苏建球控诉梁月德犯诬告陷害罪,但缺乏罪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苏建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自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洁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