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洪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洪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601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遨,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毛洪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洪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毛洪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