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王东,李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李翠霞,曾用名李丽。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王东、李翠霞盗窃罪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