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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娟诉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农科村五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农科村五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35号原告:李娟。委托代理人:陈凤鸣(系李娟之母)。委托代理人:周天清,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农科村五组。负责人:刘加芝,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农科村五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农科村五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