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徐延冰、宋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徐延冰,宋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302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华,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冰。被告宋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徐延冰、被告宋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徐延冰名下位于沙河口区锦绣七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延冰名下位于沙河口区锦绣七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芬代理审判员 许冠钦人民陪审员 王凌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渐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