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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季敬棋与颜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敬棋,颜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75号原告:季敬棋。委托代理人:张昊,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汉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金根。原告季敬棋诉被告颜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其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季敬棋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