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明金与福建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金,福建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金,男,生于1955年3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福建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明金与被执行人福建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7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福建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刘明金2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