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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小军与李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小军,李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温小军。被执行人李恒军。申请执行人温小军与被执行人李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恒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小军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