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杜保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杜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傅桂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保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杜保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案与(2016)黑0104执恢34号案件为同一案件,属重复申请立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黑0104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