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凌建荣、江文栅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凌建荣,江文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被执行人凌建荣,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江文栅,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凌建荣、江文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将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漳执审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3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