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薛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又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承担50元,退还上诉人薛���某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