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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薛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又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承担50元,退还上诉人薛���某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