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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红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红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934号原告: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玲玲。委托代理人:顾军贤,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红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红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红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博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