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140号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XXX号创业大厦0909室。法定代表人韦君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丽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显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其需要时间收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